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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亚鹏与吴晓伟、郭洪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鹏,吴晓伟,郭洪国,翟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348号申请人孙亚鹏。被执行人吴晓伟。被执行人郭洪国。被执行人翟振军。申请人孙亚鹏与被执行人吴晓伟、郭洪国、翟振军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解释的规定,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348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增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