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孙亚鹏与吴晓伟、郭洪国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亚鹏,吴晓伟,郭洪国,翟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第348号申请人孙亚鹏。被执行人吴晓伟。被执行人郭洪国。被执行人翟振军。申请人孙亚鹏与被执行人吴晓伟、郭洪国、翟振军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5日作出的(2014)莘民一初字第1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人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立案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已告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解释的规定,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348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马鹏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增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