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49号原告吴某,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孙某,女,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10月8日上午9点0分在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开庭审理。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永强审 判 员 苑林林代理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