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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龚勇刚与贺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永刚,贺恩平,张小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龚永刚,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文,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江山,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恩平,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小容,女,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朱住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勇刚诉被告贺恩平、第三人张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勇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永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龚永刚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