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龚勇刚与贺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永刚,贺恩平,张小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龚永刚,男,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德文,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江山,垫江县周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恩平,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小容,女,197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朱住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勇刚诉被告贺恩平、第三人张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勇刚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永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龚永刚负担。审判员 胡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XXX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