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法执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徐淑荣与耿春兰张宝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耿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法执字第56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执行人耿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张某,住兰西县。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耿某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耿某某、张某无金钱给付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耿某某、张某经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人耿某某、张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或有关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执行长 凤 民执行员 吴晓军执行员 王明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