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溪执恢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善平申请执行王开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善平,王开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溪执恢字第59-6号申请执行人赵善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30日。被执行人王开友,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4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溪观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立案受理赵善平申请执行王开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开友之妻雷从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200元(大写:壹万壹仟贰佰圆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庆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