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立民初裁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庆峰诉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潘家洼村村民委员会其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立民初裁字第20号起诉人刘庆峰。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收到刘庆峰诉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潘家洼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潘家洼村委会)的起诉状。刘庆峰诉称,其自幼年出生在被起诉人村,2005年7月毕业于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转非农业户口,毕业后户口迁回本村,但是始终没有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村委会不承认起诉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致使起诉人权益出现“两头空”。起诉人认为自己的情况符合“天津市高院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意见”的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起诉人具有被起诉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诉讼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审查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问题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起诉人要求确认起诉人具有被起诉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庆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宗安审 判 员  朱晓辉代理审判员  吴石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