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杭州瑞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张佳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瑞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佳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杭州瑞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红兵。委托代理人王干士(特别授权代理),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佳琦。原告杭州瑞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佳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杭州瑞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称,不服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174号仲裁裁决,要求判令其公司无需支付张佳琦剩余工资9251.71元。本院认为,杭州市江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5)第174号仲裁裁决载明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终局裁决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瑞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无权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杭州瑞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文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佩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