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其平与包成、俞和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王其平。被执行人包成。被执行人俞和瑞。申请执行人王其平与被执行人包成、俞和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1日作出(2015)润南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包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其平支付2014年12月到期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计算)。二、被告俞和瑞对被告包成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包成负担,被告俞和瑞对被告包成所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故两被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等,无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7月将两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现因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润南民初字第00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