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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济南胜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宪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胜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10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胜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王坚,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宪林,男,生于1952年5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现住址不祥。身份证号:3701221952********。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胜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宪林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李宪林名下位于章丘市明水铁道北路锦绣花苑小区5号楼五层东户的房产一处(产权证号:城024**),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李宪林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济南胜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宪林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章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杨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秀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