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侵犯著作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外刑初字第45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因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外检刑诉(2015)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小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淮河路133号红旗夜市设摊床销售DVD光碟时被哈尔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依法查获并收缴光碟554张。经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光碟均为非法出版物。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被告人供述、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文书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哈尔滨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1月19日19时许,在哈尔滨市道外区淮河路133号红旗夜市进行执法检查时,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摊床依法查获并收缴其正在销售的DVD光碟554张。经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鉴定,上述光碟均为非法出版物。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5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二、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三、文化行政执法局讯问笔录;四、案件移送单、移送物品清单、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五、黑龙江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文书;六、哈尔滨市扫黄打非办公室鉴定音箱出版物明细表;七、销售非法音像制品照片;八、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孔令江代理审判员 于 强人民陪审员 徐 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凯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