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中立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新云、王华云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云,王华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岳中立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新云。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华云。上诉人王新云、王华云因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行初字第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新云、王华云于2015年9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新云、王华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新云、王华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婷审 判 员 刘 洪代理审判员 冯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沁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