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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少民初字第14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周×与马×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马××

案由

监护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少民初字第14248号原告周××,女,1988年6月2日出生。被告马××,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马××监护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