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郭敬田、郭敬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454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士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高阳,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敬田,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郭敬虎,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郭敬田、郭敬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郭敬田、郭敬虎二人送达,且原告未提供新的送达地址,也未申请公告送达,使本案诉讼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邢艳丽人民陪审员 张长勇人民陪审员 张忠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