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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陈福星、邹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福星,邹艳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603号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社风险资产管理部副经理。被告陈福星,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邹艳兰,女,1978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福星、邹艳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陈福星、邹艳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祥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贺北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