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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3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胡晓冬与田树海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冬,田树海,田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3执527号申请执行人胡晓冬,女,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田树海,男,1967年3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龙潭区。第三人田树平,男,1965年5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田树玲,女,1969年6月1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胡晓冬与田树海、田树平、田树玲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晓冬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向吉林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吉林市国土资源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将被执行人田树海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龙潭区湘潭街厂小区2号楼3单元6层52号,建筑面积为51.71平方米,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龙字第S0000509**号房屋及该房屋土地使用证仍然登记在田洪坤名下的编号为吉市国用(2008)第220203001022号;坐落于龙潭区湘潭街厂小区2号楼3单元6层52号,使用权面积为12.13平方米的土地更名至胡晓冬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