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红运与郭文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运,郭文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曹民初字第2563号原告孙红运。委托代理人孙福祥。委托代理人唐兰红。被告郭文颂。原告孙红运与被告郭文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红运的委托代理人孙福祥、唐兰红,被告郭文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红运诉称,2015年8月1日8时许,被告郭文颂驾驶冀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唐曹公路由东向北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孙红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孙红运、孙卫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给原告孙红运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51195.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交通费532元,共计52207.83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文颂辩称,原告的各项损失请求法院依法核实。原告的损失应该按照双方的责任比例承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日8时许,被告郭文颂驾驶冀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唐曹公路由东向北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孙红运驾驶的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孙红运、孙卫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文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孙红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孙卫星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孙红运于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8月25日在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4天。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近1/3处开放粉碎骨折、左手中指近节背侧皮裂伤、头面部多发皮擦伤、左、右上第一切牙体部牙折、左眼角膜损伤”。原告孙红运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50496.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20元/天×24天),交通费400元,以上共计51376.19元。被告郭文颂驾驶的冀B×××××号轻型普通货车为其本人所有,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郭文颂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我国现行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000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有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原告孙红运的治疗情况有唐山市第二医院的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唐山市路南康之源大药房购药发票、唐山市工人医院医药商场购药发票证实。3、其他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被告郭文颂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应对原告孙红运的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因被告郭文颂所有的冀B×××××号轻型普通货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其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被告郭文颂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孙红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按照赔偿责任比例承担。原告的医疗费中外购药破伤风、贝复舒重组牛碱、盐酸左氧氟沙星在病历中均有医嘱显示,故对其外购药433.9元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本院酌定400元。原告的损失以本院核定为准,诉请超出部分,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文颂赔偿原告孙红运38963.33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驳回原告孙红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8元,财产保全费120元,由被告郭文颂负担。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同时在7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缴纳按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苑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