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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与周木林、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039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木林、刘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08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木林、刘敏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桥支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木林、刘敏给付借款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40796.93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01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1754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周木林、刘敏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周木林、刘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