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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敦民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与桑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桑晓明,男,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桑晓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敦化市小宇农业机械经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蔺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