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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江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双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