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江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双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姚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