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公司,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鼎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格尔木晟世华龙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宁仲裁委员会(2015)宁仲裁字第00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毅审判员 许 多 刚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斯琴白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