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正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曹正贵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497号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与香蜜湖路交汇处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二期)西座2003、2005。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广庆,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素琴,广东银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正贵,住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50元(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12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立人民陪审员 丁晓晨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