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周兰铮与魏来、魏少华、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兰铮,魏来,魏少华,李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保字第00218号申请人周兰铮,男,汉族,生于1948年1月22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魏来,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24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魏少华,男,汉族,生于1950年8月12日,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李伟,男,汉族,生于1981年12月13日,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陈荣与被申请人魏来、魏少华、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2015年8月26日,重庆仲裁委员会向本院提交申请人财产保全的函,同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保全标的:1100000元),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魏少华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幢××房屋,担保人陈荣自愿用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街道××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魏少华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街道××路××幢××房屋。二、查封担保人陈荣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街道××号××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国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