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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邱战晓与陈育光、吴春雷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邱战晓,陈育光,吴春雷,章春和,陈小微,夏强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邱战晓。被执行人:陈育光。被执行人:吴春雷。被执行人:章春和。被执行人:陈小微。被执行人:夏强力。关于申请执行人邱战晓与被执行人陈育光、吴春雷、章春和、陈小微、夏强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温州市相关商业银行已无或极少量存款。被执行人陈育光名下有永嘉县万名服装贸易有限公司4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16万元),其名下有温州夏得能汽车有限公司8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80万元);被执行人陈小微名下有永嘉县恒升鞋料有限公司5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40万元),其名下有温州夏盛实业有限公司21.67%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216.7万元);被执行人夏强力名下有浙C×××××桑塔纳牌机动车一辆,其名下有温州现盛汽车有限公司7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770万元),其名下有温州夏得能汽车有限公司2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20万元);被执行人吴春雷名下有浙C×××××马自达牌机动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7年04月15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18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项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里案件讨论笔录时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地点:本院执行局参加人:项杰、杨军、徐文琛记录人:郑里项杰:关于申请执行人邱战晓与被执行人陈育光、吴春雷、章春和、陈小微、夏强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温州市相关商业银行已无或极少量存款。被执行人陈育光名下有永嘉县万名服装贸易有限公司4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16万元),其名下有温州夏得能汽车有限公司8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80万元);被执行人陈小微名下有永嘉县恒升鞋料有限公司5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40万元),其名下有温州夏盛实业有限公司21.67%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216.7万元);被执行人夏强力名下有浙C×××××桑塔纳牌机动车一辆,其名下有温州现盛汽车有限公司7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770万元),其名下有温州夏得能汽车有限公司20%的股权及投资权益(出资额20万元);被执行人吴春雷名下有浙C×××××马自达牌机动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时间截止2017年04月15日。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18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恢复执行。你们意见;徐文琛:我同意上述意见。杨军:我也同意上述意见。讨论一致意见:本院(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1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