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风格与张庆岗、冯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风格,张庆岗,冯秀梅,姜铁六,庞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刘风格。被执行人张庆岗。被执行人冯秀梅,成年,系被申请人张庆岗之妻。被执行人姜铁六。被申请人庞兴华。刘风格与张庆岗、冯秀梅、姜铁六、庞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沧仲调泊字第001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沧执字第331号。因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泊头市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沧仲调泊字第0012号调解书,指定泊头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代理审判员 王 欢代理审判员 李海滨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