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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留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正帮、肖庆云与刘明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帮,肖庆云,刘明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留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刘正帮,男,192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原告肖庆云,女,193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被告刘明军,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正帮、肖庆云诉被告刘明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正帮、肖庆云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缓、减、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新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