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留民初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正帮、肖庆云与刘明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留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帮,肖庆云,刘明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留民初字第00175号原告刘正帮,男,192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原告肖庆云,女,1932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被告刘明军,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留坝县。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正帮、肖庆云诉被告刘明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正帮、肖庆云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缓、减、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桥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新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