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商初字第0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与启东市汇龙镇亚光村村民委员会、启东市汇龙镇五四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商初字第0834号原告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公园中路802号。法定代表人张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施思,江苏东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启东市汇龙镇亚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亚光村。法定代表人陆美,该村主任。被告启东市汇龙镇五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五四村。法定代表人施卫兵,该村主任。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陆小和,启东市汇龙镇亚光村原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诉被告启东市汇龙镇亚光村村民委员会、启东市汇龙镇五四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48元,依法减半收取2024元(原告已预交),由启东市自来水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露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