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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新洲执字第00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商育雄与熊宏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新洲执字第00244-5号申请执行人:商育雄,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被执行人:熊宏斌,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执字第00244-3号执行的裁定,查封被执行人熊宏斌所有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鄂AYX5**)一辆,现因被执行人熊宏斌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熊宏斌所有的一辆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鄂AYX5**)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业审判员  潘应军审判员  胡卫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