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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达民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生于1946年2月27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现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46年9月24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现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琼代理审判员  唐天成人民陪审员  余月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