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3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3115号原告安某某,女,汉族,生于1946年2月27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现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黄某某,男,汉族,生于1946年9月24日,住四川省大竹县,现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某某的申请,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安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琼代理审判员 唐天成人民陪审员 余月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