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福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蒋景海与烟台金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景海,烟台金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人:蒋景海,男,汉族。被执行人:烟台金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烟台金瑞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19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林审判员  杨海燕审判员  黄明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林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