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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玉溪一捷经贸有限公司与王兆恭、毕发景买卖合同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溪一捷经贸有限公司,王兆恭,毕发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276号申请执行人玉溪一捷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晴,经理。被执行人王兆恭,男。被执行人毕发景,女。申请人玉溪一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兆恭、毕发景买卖合同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号作出的通民二初字第(2014)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4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王兆恭、毕发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玉溪一捷经贸有限公司车款人民币77000元及利息损失费7700元且被执行人王兆恭、毕发景还应承担案件受理费960元及执行费1180元。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王兆恭、毕发景下落不明。现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通民二初字第(2015)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通民二初字第(2015)第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耘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昌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