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林卿与刘根廷、刘建亭、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卿,刘根廷,刘建亭,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25号原告李林卿,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根廷,男,1964年2月9日出生。被告刘建亭,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卿诉被告刘根廷、刘建亭、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卿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凤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人民陪审员 方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