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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林卿与刘根廷、刘建亭、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林卿,刘根廷,刘建亭,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025号原告李林卿,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根廷,男,1964年2月9日出生。被告刘建亭,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林卿诉被告刘根廷、刘建亭、郑州永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林卿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凤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人民陪审员  方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