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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保字第0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鲍军与安庆市明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军,安庆市明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保字第00349号申请人:鲍军,男,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安庆市明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金家闸1号。法定代表人:詹承想,经理。申请人鲍军与被申请人安庆市明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根据鲍军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庆市明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冻结)申请人鲍军所有的皖HBJ1**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 芸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秀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