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伍家岗诉前保全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喻世文、孟文革等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喻世文,孟文革,宜昌泰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伍家岗诉前保全字第00007号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服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敏,湖北楚贤律师事务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喻世文。被申请人孟文革。被申请人宜昌泰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花艳路12号。法定代表人喻世文,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喻世文、孟文革、宜昌泰诺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被宜昌仲裁委员会受理((2015)宜仲案第267号)。2015年10月8日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宜昌仲裁委员会关于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的函》((2015)宜仲案第267号)和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喻世文、孟文革、宜昌泰诺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湖北三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喻世文、孟文革、宜昌泰诺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严 峻审判员 郑 纯审判员 杨宗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