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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9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李荣战追偿权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李荣战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933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代表人谢兆广,经理。被告李荣战,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荣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荣战的银行存款16300元或价值16300元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荣战的银行存款16300元或查封价值163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雨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