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民初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由传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1091号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敦化市。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凡凤,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由传德,男,其他自然状况不详,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月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隆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花代理审判员  佟圣伟代理审判员  徐伟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存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