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陈运枢、梁金花等与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运枢,梁金花,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卫生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156号原告:陈运枢,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为×××8715。原告:梁金花,女,汉族,清远市阳山县,身份证号为×××5946。上述原告委托代理人:汤杰华。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卫生院。地址:清远市清新区。负责人:庄贤秋。委托代理人:成惠雄、陈健莉,广东粤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运枢、梁金花诉被告清远市清新区太平镇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运枢、梁金花于2015年9月26日以与被告庭外和解,其讼争问题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运枢、梁金花的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运枢、梁金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89元(已折半),由原告陈运枢、梁金花负担。审 判 长 黄远雷审 判 员 陈健聪代理审判员 卢秀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俊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