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终字第0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启祥与张书祥、张真祥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1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启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牛永兵,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静文,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书祥,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真祥,男,汉族。上诉人张启祥因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重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启祥又以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启祥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启祥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启祥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琼代理审判员  杨利兵代理审判员  王成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左樱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