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平鳌民初字第584号原告:李某。被告:曾某。原告李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即日受理并送达缴款通知书。但原告自接到本院缴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上冲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项丰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