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程文凯与江七三、陈炳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蓥执字第454号申请执行人程文凯,男,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江七三,男,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执行人陈炳兰,女,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华蓥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江七三、陈炳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七三、陈炳兰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案款11655元,案件受理费23元,案件执行费75元。但被执行人江七三、陈炳兰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七三、陈炳兰财产进行查询和调查,仍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为了本案的顺利执行,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江七三、陈炳兰于2016年2月2日前将案款一次性支付予申请执行人程文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华蓥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程文凯发现被执行人江七三、陈炳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申请恢复(2015)华蓥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卫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海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