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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劳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梁新军与威海鲲鹏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新军,威海鲲鹏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劳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梁新军,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九龙路**号***室。被执行人威海鲲鹏预制构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梁新军与被执行人威海鲲鹏预制构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临区劳调字第104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威临区劳调字第104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蒋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