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林光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光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1141号被执行人林光焰(自报),男,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林光焰犯诈骗罪涉财产部分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仙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杨永海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刑初字第658号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春生执行员 郑祥熙执行员 阮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叶一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