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华梅与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梅,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853号原告陈华梅。被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彩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梅与被告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梅于2015年10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查,原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受理费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逸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芙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