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尚志市隆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与永诚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隆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861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隆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于雪婷,经理。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负责人矫立健,经理。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5)尚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心支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