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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二初字第2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伟亮、陈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伟亮,陈飞,林茂学,陈静,朱秋明,杨秀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2521-1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路10号。负责人罗军,董事长。被告黄伟亮。被告陈飞。被告林茂学。被告陈静。被告朱秋明。被告杨秀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飞、林茂学、陈静、朱秋明、杨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陈飞、林茂学、陈静、朱秋明、杨秀文名下价值人民币129296.53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陈飞、林茂学、陈静、朱秋明、杨秀文名下价值人民币129296.53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小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