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知)初字第314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罗云与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云,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四季雍景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知)初字第31488号原告罗云,女,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被告北京四季雍景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原告罗云诉被告北京建工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四季雍景旅游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罗云立案时,本院向其出示了《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告知其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本院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罗云在该《诉讼费用交纳告知书》上签名确认。故原告罗云应在收到本院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交费,如未按期交纳,则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罗云于2015年9月23日收到本院签发的交款通知书,但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此,本院认为:原告罗云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云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宇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克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