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秀杰与隆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215号原告杨秀杰,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隆尧县。被告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隆尧县柴荣大街中段西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5143981-7。法定代表人:尹迎槐,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靳光辉,男,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XX,男,该局法制股股长。原告杨秀杰诉被告隆尧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杨秀杰认为被告隆尧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诉讼费25元,由原告杨秀杰负担。审 判 长 王大水代理审判员 张玉军人民陪审员 陈彦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孙昕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