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6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房宁与何春环、陈河瑾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宁,何春环,陈河瑾,吕艺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638-1号原告:房宁,居民。被告:何春环,职工。被告:陈河瑾,职工。被告:吕艺恒,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宁与被告何春环、陈河瑾、吕艺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房宁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吕艺恒位于郓城县盛世年华1号商住楼(房产证号:郓城字第××号)房屋、位于郓城县帝景湾20号楼2单元1101室的房屋,对被告陈河瑾在中国银行郓城支行的账户,对被告吕艺恒在中国工商银行郓城支行第四储蓄所的账户采取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房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吕艺恒位于郓城县盛世年华1号商住楼(房产证号:郓城字第××号)房屋、位于郓城县帝景湾20号楼2单元1101室的房屋予以查封。对被告陈河瑾在中国银行郓城支行的账户进行冻结。对被告吕艺恒在中国工商银行郓城支行第四储蓄所的账户进行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虹美审 判 员 李晓玲人民陪审员 王继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