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陈钦菊申请执行李长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钦菊,李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2002号申请执行人陈钦菊,女,生于1968年10月30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号附*号院*号楼**号。被执行人李长有,男,生于1969年10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文殊镇绳李村*组。申请人陈钦菊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36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长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以(2015)禹执字第2002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李长有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长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8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长有在有关单位的收入38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晓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