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与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彭建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404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负责人吴延齐。委托代理人徐晓丹。委托代理人李晨。被告一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建省。被告二彭建省。被告三叶丽娜。被告四彭建设。被告五马敏萍。被告六彭建忠。被告七彭朝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诉被告深圳市顺昌龙商砼服务有限公司、彭建省、叶丽娜、彭建设、马敏萍、彭建忠、彭朝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91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345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 方 杰人民陪审员 李柳珍人民陪审员徐小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晓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