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8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麻良妹诉许若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良妹,许若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890-1号申请执行人麻良妹,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许若午,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麻良妹与被执行人许若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赔偿申请执行人麻良妹116503.59元的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65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许若午存款或其它收入119199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戴勇 百度搜索“”